《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》(下称条例)共分为16章189条,在参照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的同时,结合厦门实际和改革需求。
一方面,条例创设了豁免财产、余债免除、信用修复等制度,为“诚实而不幸”的债务人提供“东山再起”的机会。
另一方面,通过建立诚信调查、公示制度和欺诈惩戒机制,防范恶意逃废债,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。
根据条例,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,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,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、和解或者破产清算。
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“逃废债”的工具,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、《条例》专家起草组组长杜万华表示,《条例》聚焦保护“诚实而不幸”的债务人,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,才有权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。《条例》已经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。
个人破产制度,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,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。通过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、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,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,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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