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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多次迟到早退被开除 法院:公司赔31万

日前,“公司辞退迟到多次员工赔31万”相关新闻引发关注。
近日,申工社分享一则劳动合同纠纷案例,据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,吴静(化名)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,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止。
公司《员工手册》规定: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,视为旷工半天;迟到或早退3小时,视为旷工一天;连续旷工3日,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2020年9月期间,吴静出现多次迟到、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:9月2日16:27打卡离岗出门,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,公司按旷工0.5天计;9月3日11:51打卡离岗出门,18:13返岗进门,按旷工1天计;9月9日上午迟到1小时以上,按旷工0.5天计;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,按旷工1天计;9月11日8:52离岗出门,11:44返岗进门,按旷工1天计;9月17日12:18离岗出门,16:33返岗进门,按旷工1天计;9月27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,按旷工0.5天计;9月28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,按旷工0.5天计。
2020年10月10日,公司向吴静发出《告知函》一份。该告知函内载,吴静的考勤记录显示,吴静于2020年9月存在多次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(旷工)等考勤异常情况,已构成多次违纪。2020年10月14日,公司向吴静送达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》。2020年12月30日,吴静申请仲裁,要求恢复劳动关系,仲裁委未予支持。吴静对此不服,诉至法院。
一审庭审中,公司陈述,吴静有迟到、早退及旷工之行为,上述行为符合员工手册、考勤制度中,有关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6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。一审法院认为,迟到、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,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;公司将迟到/早退1小时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,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认知,属于扩大化认定,缺乏事实基础。同时,公司制度中“擅自离岗视为旷工”的规定过于笼统,未区分离岗原因、时长及后果,不具备合理性。因此,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,构成违法解除。鉴于吴静原所在部门已撤销,劳动合同不具备恢复条件,故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,140元。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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